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1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展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家玉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銘鐸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證據待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