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奇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號請求撤銷抵押權設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