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2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吳子昌
張易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張五常間請求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