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98號原 告 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被 告 台灣傑出企業經理人協進會法定代理人 林銀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訂有合作協議書,依約被告應給付承攬費用。查:依兩造合作協議書第13條約定:本協議書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其未盡約定事項悉依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協議書所生之糾紛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既訂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訴訟自受其合意管轄約款之拘束,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具狀請求移轉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