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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21號上 訴 人 莊育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常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裁判日期:201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