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47號原 告 伊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正義被 告 凱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樹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