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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品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懿倫上列上訴人品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荏原艾利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

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