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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天涯

何正民何正善何天賜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何金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金三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176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萬3,848 元【計算式:祭祀公業總財產224,600,591.28元×1/260=863,84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2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裁判日期:201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