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0號原 告 許世寶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淑婷被 告 紀施秀英訴訟代理人 紀進財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得否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視其是否為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春社段305 號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8 樓之13)之所有權人而定,此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原告是否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3 號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受理在案。是以,本院於101年3月12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20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396號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