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0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複代理 人 鄭晃奇律師
王建鈞陳志煒被 告 賴山
賴至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複代理 人 沈靖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