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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0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複代理 人 鄭晃奇律師

王建鈞陳志煒被 告 賴山

賴至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複代理 人 沈靖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裁判日期:2014-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