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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2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35號上 訴 人 陳錫銘

陳錫輝被 上訴人 洪煌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235號返還合夥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2,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1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