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78號原 告 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吉峰訴訟代理人 洪國禎參加訴訟人 劉繼春訴訟代理人 林詠婕被 告 蔡淑鳳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號撤銷詐害債權訴訟之裁判,其無償讓與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年5月29日裁定命在該撤銷詐害債權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因原告於102年11月11日具狀撤回訴訟,被告亦未於10日內異議而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法 官 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