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0號上訴人 即被 告 陳政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及原告陳哲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00號返還保管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