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袁菊秀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袁于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于涵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073號返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9,9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