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5號原 告 林蒼梧
樓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律師
邱俊哲律師被 告 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樓之6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重劃分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就被告所為重劃分配土地面積2733.81平方公尺之「位置」重新分配,嗣於101年4月6日及101年4月10日分別具狀請求被告就重劃分配土地「位置」重新分配外,尚擴張聲明請求「增加」分配土地面積627.33平方公尺(即自被告原分配之2733.81平方公尺增為3361.14平方公尺),故本院依據原告上開擴張聲明認為原告既增加請求分配土地面積627.33平方公尺,並參酌原告提出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記載,系爭新富段528、529地號土地之重劃後土地評定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9,042元,是原告就擴張聲明後增加請求分配土地面積627.33平方公尺部分所受利益應為18,218,918元(計算式:
627.33×29042=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18,9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36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欠155,00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