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7號上訴人 即被 告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仕宇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27號回復原狀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