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14號原 告 陳婕穎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訴訟代理人 李錚律師
王士豪律師被 告 張宇季即張智剛
劉善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全部之裁判,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度偵緝字第1048號詐欺等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件刑事案件業已終結,而經檢察官於104 年1 月29日就被告張宇季(原名張智剛)所涉刑事偽造私文書等罪名提起公訴,而經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49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受理繫屬中,檢察官另就被告劉善蓁部分於104年1月30日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業經告訴人聲請再議中,此有上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張宇季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