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秋龍

黃江梅鶯黃明湖吳黃琴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之6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重劃會員身分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裁判日期:201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