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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79號原 告 林金連

林美麗張秀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被 告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證尚有仍待釐清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提出重劃會組織章程影本及原告參與系爭自辦重劃前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同意參與重劃之書面契約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裁判日期:201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