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金連

林美麗張秀環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79號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裁判日期:201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