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7號原 告 劉玉琦
戴龍寺被 告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吳文鳳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影印社區財務帳目資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七行「為繳管理費期數」記載,應更正為「未繳管理費期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