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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7號上訴人 即被 告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吳文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玉琦、戴龍寺因101年度訴字第667號請求閱覽、影印社區財務帳目資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日期:201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