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1號原 告 賴燕清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複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被 告 國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吉春華訴訟代理人 簡汝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7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表明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100年12月4日國安社區100年度第二次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有關通過「案由一:社區規約、施行細則修正決議案」之決議應予撤銷」,原告究竟主張為確認之訴,抑或為行使撤銷權之形成之訴?即原告究係主張該次會議決議不成立請求確認,抑或行使撤銷權?
三、原告請逕將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於收受原告訴狀後,請於開庭前具狀表示意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