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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樓之6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樓之6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適禮等間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而其上訴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認定,故應為以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文進法 官 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