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洪永鴻被 告 許東和被 告 阮氏碧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0月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10日具狀提出被告許東和向原告借款(即申請之予備金)之申請資料(影本即可,惟需清晰)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