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1號原 告 王興國訴訟代理人 柴台玲原 告 鄧志淦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鄧秋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被 告 啟聖進化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銘慈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11日上午10時50分整,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
⑴被告於庭期日應攜同同大樓15號1F住戶到庭,並提出下列文件:
①系爭大樓住戶規約及報備證明。
②主委當選證明及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③訟爭之系爭決議相關提案資料暨89年度區全會決議所需之相
關證明文件。④100年11月20日區全會為訟爭之系爭「同意開窗」決議,所附帶施工條件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