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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0號原 告 何定益

87號原 告 何俊輝兼上二人 何定吉訴訟代理人 巷45弄1號被 告 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法定代理人 何金三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參照。然查原告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祭祀公業賴文記之總財產價額,及原告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未能查報其價額,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後,尚應繳納不足額14,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2-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