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5號原 告 王裕勛

周映君周芷伃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入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暨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載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列被告亞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璽公司)之原董事長蕭恩喬為被告亞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依原告事後陳報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顯示被告亞璽公司早於99年3月8日辦理解散登記,依法應以亞璽公司之清算人為亞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儘速陳報被告亞璽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暨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載欄勿省略),俾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裁判案由:返還入會費
裁判日期:20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