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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進能

林文明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林欽兼法定代理人 林煌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欽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裁判日期:201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