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3號上 訴 人 洪燕陣輔 佐 人 盛寶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梓璋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823 號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8,
8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4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