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41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 廖顯魁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 廖述輝
廖述坤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訴原告廖述輝、廖述坤等人與本訴被告廖顯魁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判決駁回本訴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在案,此有本院上揭民事判決及民事裁判主文公告證書、主文公告在卷可憑;反訴原告遲於102 年4 月25日始提起反訴(本院於102 年4 月26日收受此書狀,參本院收文章戳);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反訴原告所提起之反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