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91號上 訴 人 劉晶滿即 被 告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李啟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受領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10,9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6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裁判案由:返還受領款等
裁判日期:201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