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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調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調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余泊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誠祥間101 年度調訴字第5 號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本件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應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裁判日期:201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