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原 告 蘇勇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8,0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232元,扣除業已繳納之70,300元,尚應補繳129,9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黃峻隆法 官 陳俞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