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勇誌法定代理人 劉雪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五爵、唐鼎鍋爐企業有限公司、孔春蓉、唐榮鍋爐企業有限公司、唐純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9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張清洲法 官 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