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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勇誌法定代理人 劉雪枝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偉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五爵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唐鼎鍋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孔春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唐榮鍋爐工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唐純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3年6月11日送達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至103 年7月8日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張清洲法 官 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日期: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