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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原 告 蘇勇誌法定代理人 劉雪枝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被 告 偉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五爵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虞允文律師被 告 唐鼎鍋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孔春蓉被 告 唐榮鍋爐工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唐純智上4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鴻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日期:201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