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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原 告 李素瓔原 告 杜紹聞原 告 杜戎共 同法定代理人 李素瓔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靖洋被 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上二人共同複 代理 人 鄧雅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於民國104 年11月17日以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0號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民事案件,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 年1 月4 日判決確定,有被告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960號民事判決可查。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日期:201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