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原 告 杜紹聞
杜戎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素瓔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靖洋被 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