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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勞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原 告 杜紹聞

杜戎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素瓔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靖洋被 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日期: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