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原 告 杜紹聞原 告 杜戎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素瓔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 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于荃被 告 欣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刑事被告林明珠、簡于荃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調偵續二字第2號偵查中,而上開被告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於106年1月3日終結,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嗣經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6年5月7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364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經本院於106年8月15日調閱上開刑事偵查歷審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