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 告 楊金山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複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被 告 陳桂嫻即德竑工程行
陳靜瑜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志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貞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8,021元,惟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17日追加起訴,是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26,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367元,原告僅繳納88,021元,尚欠5,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