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 告 楊金山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複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被 告 陳桂嫻即德竑工程行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志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貞方
葉永芳律師追加被告 陳靜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