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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之1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崇田、蔡瑞欽、林益輝、林建志間因重新分配並變更重劃後之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26,002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