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錦良被上 訴人即 原 告 林榮貴

林榮進林榮爵林茂盛林煥章林朋輝林進池林志成林晋財林源泉林淑芳林宛柔林津名林錦清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06,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日期:201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