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 温進益
温清淵温志遠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被 告 鈞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承翰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