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廖國智
賴秀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複 代理人 江琬瑜被 告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被 告 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欣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複 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
李效文律師
參 加 人 陳淑紅訴訟代理人 廖謙樺
吳中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分配及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書狀陳明就備位聲明部分原告廖國智、賴秀惠分別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暨計算式)各為何?(並請將書狀繕本逕寄對造)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