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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鈞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承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志遠、温進益、温清淵、温𡍼玉霞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日期:201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