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 告 鈞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承翰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被 告 温志遠
温𡍼玉霞温進益温清淵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事證不明而仍待釐清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