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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原 告 張進輝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被 告 張秋鏞被 告 張竹盛被 告 張博儀被 告 張博勝被 告 張和橋被 告 張和定被 告 張明章被 告 張進昇被 告 張中宜被 告 張中信被 告 張俊業被 告 李美英被 告 張作賢被 告 張作銘被 告 張作隆被 告 張俊吉被 告 張俊耀被 告 張作興被 告 張學禮被 告 張學琮被 告 陳美蓮被 告 張德修被 告 張柏鈞被 告 張柏詳被 告 張德聲被 告 張偉鑫法定代理人 張德聲法定代理人 林玉英被 告 廖繹勝被 告 胡孟汝被 告 張竹安兼上2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茂男被 告 張榮桂被 告 張威志被 告 張梧桐被 告 張和忠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複代理人 翁郁君複代理人 林大村被 告 張和田被 告 范雪玉當事人間履行分割共有物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裁判日期:201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