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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廖繼章被 告 廖繼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12-06-18